食品类别 |
食品类别名称 |
污染物中文名称 |
限量要求(µg/kg) |
检验方法 |
备注 |
食品 ->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
|
谷物及其制品[麦片、面筋、粥类罐头、带馅(料)面米制品除外]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稻谷以糙米计。麦片、面筋、粥类罐头、带馅(料)面米制品除外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麦片
|
谷物及其制品:麦片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谷物制品 ->
小麦粉制品 ->
面筋
|
谷物及其制品:面筋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制品 ->
其他谷物制品[例如:带馅(料)面米制品、粥类罐头等]
|
谷物及其制品:粥类罐头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粥类罐头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制品 ->
其他谷物制品[例如:带馅(料)面米制品、粥类罐头等]
|
谷物及其制品:带馅(料)面米制品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带馅(料)面米制品。 |
食品 ->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(芸薹类蔬菜、叶菜蔬菜、豆类蔬菜﹑生姜、薯类除外) |
铅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芸薹类蔬菜、叶菜蔬菜、豆类蔬菜﹑生姜、薯类除外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
叶菜蔬菜(包括芸薹类叶菜)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叶菜蔬菜 |
铅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
芸薹类蔬菜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芸薹类蔬菜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
豆类蔬菜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豆类蔬菜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
块根和块茎蔬菜(例如:薯类、胡萝卜、萝卜、生姜等)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薯类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薯类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
块根和块茎蔬菜(例如:薯类、胡萝卜、萝卜、生姜等)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生姜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生姜。 |
食品 ->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蔬菜制品
|
蔬菜及其制品:蔬菜制品(酱腌菜、干制蔬菜除外) |
铅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酱腌菜、干制蔬菜除外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蔬菜制品 ->
酱腌菜
|
蔬菜及其制品:蔬菜制品:酱腌菜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蔬菜制品 ->
干制蔬菜
|
蔬菜及其制品:蔬菜制品:干制蔬菜 |
铅 |
≤0.8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水果及其制品 ->
新鲜水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水果)
|
水果及其制品:新鲜水果(蔓越莓、醋栗除外) |
铅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蔓越莓、醋栗除外。 |
水果及其制品 ->
新鲜水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水果) ->
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(例如:蔓越莓、醋栗等)
|
水果及其制品:新鲜水果:蔓越莓、醋栗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蔓越莓、醋栗。 |
食品 ->
水果及其制品 ->
水果制品
|
水果及其制品:水果制品[果酱(泥)、蜜饯、水果干类除外]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果酱(泥)、蜜饯、水果干类除外。 |
水果及其制品 ->
水果制品 ->
果酱(泥)
|
水果及其制品:水果制品:果酱(泥) |
铅 |
≤0.4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水果及其制品 ->
水果制品 ->
蜜饯(包括果丹皮)
|
水果及其制品:水果制品:蜜饯 |
铅 |
≤0.8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水果及其制品 ->
水果制品 ->
水果干类
|
水果及其制品:水果制品:水果干类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(双孢菇、平菇、香菇、榛蘑、牛肝菌、松茸、松露、青头菌、鸡枞、鸡油菌、多汁乳菇﹑木耳﹑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)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双孢菇、平菇、香菇、榛蘑、牛肝菌、松茸、松露、青头菌、鸡枞、鸡油菌、多汁乳菇﹑木耳﹑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双孢菇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双孢菇 |
铅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平菇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平菇 |
铅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香菇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香菇 |
铅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榛蘑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榛蘑 |
铅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食用菌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双孢菇、平菇、香菇、榛蘑的制品 |
铅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双孢菇、平菇、香菇、榛蘑的制品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牛肝菌[美味牛肝菌,兰茂牛肝菌,茶褐新生牛肝菌,远东邹盖牛肝菌]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牛肝菌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松茸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茸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松露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露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青头菌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青头菌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鸡枞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鸡枞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鸡油菌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鸡油菌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多汁乳菇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多汁乳菇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食用菌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牛肝菌﹑松茸﹑松露﹑青头菌、鸡枞﹑鸡油菌、多汁乳菇的制品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牛肝菌﹑松茸﹑松露﹑青头菌、鸡枞﹑鸡油菌、多汁乳菇的制品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木耳 (毛木耳,黑木耳)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干重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银耳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银耳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干重计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食用菌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干重计。仅限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。 |
食品 ->
豆类及其制品 ->
豆类(干豆、以干豆磨成的粉)
|
豆类及其制品:豆类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豆类及其制品 ->
豆类制品
|
豆类及其制品:豆类制品(豆浆除外) |
铅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豆浆除外。 |
豆类及其制品 ->
豆类制品 ->
非发酵豆制品(例如:豆浆、豆腐类、豆干类、腐竹类、熟制豆类、大豆蛋白膨化食品、大豆素肉等)
|
豆类及其制品:豆类制品:豆浆 |
铅 |
≤0.0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豆浆。 |
食品 ->
藻类及其制品 ->
新鲜藻类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藻类)
|
藻类及其制品:新鲜藻类(螺旋藻除外)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螺旋藻除外。 |
藻类及其制品 ->
新鲜藻类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藻类) ->
螺旋藻
|
藻类及其制品:新鲜藻类:螺旋藻 |
铅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干重计。 |
食品 ->
藻类及其制品 ->
藻类制品
|
藻类及其制品:藻类制品(螺旋藻制品除外)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螺旋藻制品除外。 |
食品 ->
藻类及其制品 ->
藻类制品
|
藻类及其制品:藻类制品:螺旋藻制品 |
铅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干重计。仅限螺旋藻制品。 |
食品 ->
坚果及籽类
|
坚果及籽类(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除外)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除外。 |
食品 ->
坚果及籽类 ->
生干坚果及籽类(不包括谷物种子和豆类,包括咖啡豆、可可豆)
|
坚果及籽类: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。 |
食品 ->
肉及肉制品 ->
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
|
肉及肉制品:肉类(畜禽内脏除外)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畜禽内脏除外。 |
肉及肉制品 ->
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 ->
畜禽内脏(例如:肝、肾、肺、肠等)
|
肉及肉制品:肉类:畜禽内脏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肉及肉制品 ->
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
|
肉及肉制品:肉制品(畜禽内脏制品除外) |
铅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畜禽内脏制品除外。 |
食品 ->
肉及肉制品 ->
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
|
肉及肉制品:肉制品:畜禽内脏制品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畜禽内脏制品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鲜、冻水产动物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(鱼类、甲壳类、双壳贝类除外)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去除内脏。鱼类、甲壳类、双壳贝类除外。 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鱼类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鱼类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甲壳类(例如:虾类、蟹类等)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甲壳类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软体动物 ->
双壳贝类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双壳贝类 |
铅 |
≤1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水产制品(鱼类制品、海蜇制品除外)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鱼类制品、海蜇制品除外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水产制品:鱼类制品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鱼类制品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水产制品:海蜇制品 |
铅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海蜇制品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
|
乳及乳制品(生乳、巴氏杀菌乳、灭菌乳、调制乳、发酵乳除外)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生乳、巴氏杀菌乳、灭菌乳、调制乳、发酵乳除外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生乳
|
乳及乳制品:生乳 |
铅 |
≤0.0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巴氏杀菌乳
|
乳及乳制品:巴氏杀菌乳 |
铅 |
≤0.0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灭菌乳
|
乳及乳制品:灭菌乳 |
铅 |
≤0.0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调制乳
|
乳及乳制品:调制乳 |
铅 |
≤0.04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发酵乳
|
乳及乳制品:发酵乳 |
铅 |
≤0.04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蛋及蛋制品
|
蛋及蛋制品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油脂及其制品
|
油脂及其制品 |
铅 |
≤0.08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调味品
|
调味品(香辛料类除外)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香辛料类除外。 |
食品 ->
调味品 ->
香辛料类
|
调味品:香辛料类[花椒﹑桂皮(肉桂)、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除外] |
铅 |
≤1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新鲜香辛料(如姜、葱、蒜等)应按对应的新鲜蔬菜(或新鲜水果)类别执行。花椒﹑桂皮(肉桂)、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除外。 |
食品 ->
调味品 ->
香辛料类
|
调味品:花椒﹑桂皮(肉桂)、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 |
铅 |
≤3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花椒﹑桂皮(肉桂)、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。 |
食品 ->
食糖及淀粉糖
|
食糖及淀粉糖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淀粉及淀粉制品(包括谷物、豆类和块根植物提取的淀粉) ->
食用淀粉
|
淀粉及淀粉制品:食用淀粉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淀粉及淀粉制品(包括谷物、豆类和块根植物提取的淀粉) ->
淀粉制品(包括虾味片)
|
淀粉及淀粉制品:淀粉制品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焙烤食品
|
焙烤食品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饮料类
|
饮料类(包装饮用水﹑果蔬汁类及其饮料﹑含乳饮料﹑固体饮料除外) |
铅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包装饮用水﹑果蔬汁类及其饮料﹑含乳饮料﹑固体饮料除外。 |
食品 ->
饮料类 ->
包装饮用水
|
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 |
铅 |
≤0.01mg/L |
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饮料类 ->
蛋白饮料 ->
含乳饮料(例如:发酵型含乳饮料、配制型含乳饮料、乳酸菌饮料等)
|
饮料类:含乳饮料 |
铅 |
≤0.0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饮料类 ->
果蔬汁类及其饮料(例如:苹果汁、苹果醋饮料、山楂汁、山楂醋饮料等)
|
饮料类:果蔬汁类及其饮料[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、浓缩果蔬汁(浆)除外] |
铅 |
≤0.03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、浓缩果蔬汁(浆)除外。 |
食品 ->
饮料类 ->
果蔬汁类及其饮料(例如:苹果汁、苹果醋饮料、山楂汁、山楂醋饮料等)
|
饮料类:果蔬汁类及其饮料: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(葡萄汁除外) |
铅 |
≤0.0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(葡萄汁除外)。 |
饮料类 ->
果蔬汁类及其饮料(例如:苹果汁、苹果醋饮料、山楂汁、山楂醋饮料等) ->
果蔬汁(浆)
|
饮料类:果蔬汁类及其饮料: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:葡萄汁 |
铅 |
≤0.04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葡萄汁。 |
饮料类 ->
果蔬汁类及其饮料(例如:苹果汁、苹果醋饮料、山楂汁、山楂醋饮料等) ->
浓缩果蔬汁(浆)
|
饮料类:果蔬汁类及其饮料:浓缩果蔬汁(浆)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饮料类 ->
固体饮料[包括速溶咖啡、研磨咖啡(烘焙咖啡)]
|
饮料类:固体饮料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酒类
|
酒类(白酒、黄酒除外)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白酒、黄酒除外。 |
食品 ->
酒类 ->
蒸馏酒(例如:白酒、白兰地、威士忌、伏特加、朗姆酒等)
|
酒类:白酒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白酒。 |
食品 ->
酒类 ->
发酵酒(例如:葡萄酒、黄酒、果酒、啤酒等)
|
酒类:黄酒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黄酒。 |
食品 ->
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
|
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冷冻饮品
|
冷冻饮品 |
铅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辅食营养补充品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辅食营养补充品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辅食营养补充品 |
总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仅限辅食营养补充品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辅食营养补充品 |
亚硝酸盐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仅适用于乳基产品。仅限辅食营养补充品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辅食营养补充品 |
硝酸盐 |
≤10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3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仅限辅食营养补充品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:运动营养食品:固态、半固态或粉状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运动营养食品:固态、半固态或粉状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:运动营养食品:固态、半固态或粉状 |
总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仅限运动营养食品:固态、半固态或粉状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:运动营养食品:液态 |
铅 |
≤0.0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运动营养食品:液态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:运动营养食品:液态 |
总砷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仅限运动营养食品:液态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 |
亚硝酸盐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仅适用于乳基产品(不含豆类成分)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 |
硝酸盐 |
≤10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3计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 |
食品 ->
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
果冻
|
其他类:果冻 |
铅 |
≤0.4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
膨化食品
|
其他类:膨化食品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
茶叶
|
其他类:茶叶 |
铅 |
≤5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
干菊花
|
其他类:干菊花 |
铅 |
≤5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
苦丁茶
|
其他类:苦丁茶 |
铅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
蜂蜜
|
其他类:蜂蜜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食品 ->
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
花粉
|
其他类:花粉(松花粉、油菜花粉除外)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松花粉、油菜花粉除外。 |
食品 ->
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
花粉
|
其他类:蜂产品:花粉:油菜花粉 |
铅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油菜花粉。 |
食品 ->
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
花粉
|
其他类:蜂产品:花粉:松花粉 |
铅 |
≤1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松花粉。 |
食品 ->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
|
谷物及其制品:谷物(稻谷除外) |
镉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稻谷除外。 |
食品 ->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
|
谷物及其制品:谷物碾磨加工品[糙米、大米(粉)除外] |
镉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糙米、大米(粉)除外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 ->
稻谷
|
谷物及其制品:稻谷 |
镉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稻谷以糙米计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糙米(包括色稻米)
|
谷物及其制品:糙米 |
镉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大米(粉)
|
谷物及其制品:大米(粉) |
镉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品 ->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(叶菜蔬菜、豆类蔬菜、块根和块茎蔬菜、茎类蔬菜、黄花菜除外) |
镉 |
≤0.0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叶菜蔬菜、豆类蔬菜、块根和块茎蔬菜、茎类蔬菜、黄花菜除外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
叶菜蔬菜(包括芸薹类叶菜)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叶菜蔬菜 |
镉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
豆类蔬菜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豆类蔬菜 |
镉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
块根和块茎蔬菜(例如:薯类、胡萝卜、萝卜、生姜等)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块根和块茎蔬菜 |
镉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
茎类蔬菜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茎类蔬菜(芹菜除外) |
镉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芹菜除外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
茎类蔬菜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茎类蔬菜:芹菜 |
镉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芹菜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
其他新鲜蔬菜(包括瓜果类、鳞茎类和水生类、芽菜类,竹笋、黄花菜等多年生蔬菜)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黄花菜 |
镉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黄花菜。 |
食品 ->
水果及其制品 ->
新鲜水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水果)
|
水果及其制品:新鲜水果 |
镉 |
≤0.0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(香菇、羊肚菌、獐头菌、青头菌、鸡油菌、榛蘑、松茸、牛肝菌、鸡枞、多汁乳菇、松露、姬松茸、木耳、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) |
镉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香菇、羊肚菌、獐头菌、青头菌、鸡油菌、榛蘑、松茸、牛肝菌、鸡枞、多汁乳菇、松露、姬松茸、木耳、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香菇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香菇 |
镉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羊肚菌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羊肚菌 |
镉 |
≤0.6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獐头菌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獐头菌 |
镉 |
≤0.6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青头菌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青头菌 |
镉 |
≤0.6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鸡油菌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鸡油菌 |
镉 |
≤0.6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榛蘑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榛蘑 |
镉 |
≤0.6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松茸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茸 |
镉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牛肝菌[美味牛肝菌,兰茂牛肝菌,茶褐新生牛肝菌,远东邹盖牛肝菌]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牛肝菌 |
镉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鸡枞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鸡枞 |
镉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多汁乳菇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多汁乳菇 |
镉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松露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露 |
镉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姬松茸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姬松茸 |
镉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木耳 (毛木耳,黑木耳)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 |
镉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干重计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银耳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银耳 |
镉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干重计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食用菌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香菇制品 |
镉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香菇制品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食用菌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羊肚菌制品、獐头菌制品、青头菌制品、鸡油菌制品、榛蘑制品 |
镉 |
≤0.6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羊肚菌制品、獐头菌制品、青头菌制品、鸡油菌制品、榛蘑制品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食用菌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茸制品、牛肝菌制品、鸡枞制品、多汁乳菇制品 |
镉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松茸制品、牛肝菌制品、鸡枞制品、多汁乳菇制品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食用菌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露制品 |
镉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松露制品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食用菌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姬松茸制品 |
镉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姬松茸制品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食用菌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 |
镉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干重计。仅限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。 |
食品 ->
豆类及其制品 ->
豆类(干豆、以干豆磨成的粉)
|
豆类及其制品:豆类 |
镉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品 ->
坚果及籽类 ->
生干坚果及籽类(不包括谷物种子和豆类,包括咖啡豆、可可豆)
|
坚果及籽类:花生 |
镉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花生。 |
食品 ->
肉及肉制品 ->
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
|
肉及肉制品:肉类(畜禽内脏除外) |
镉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畜禽内脏除外。 |
肉及肉制品 ->
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 ->
畜禽内脏(例如:肝、肾、肺、肠等)
|
肉及肉制品:肉类:畜禽内脏:畜禽肝脏 |
镉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畜禽肝脏。 |
肉及肉制品 ->
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 ->
畜禽内脏(例如:肝、肾、肺、肠等)
|
肉及肉制品:肉类:畜禽内脏:畜禽肾脏 |
镉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畜禽肾脏。 |
食品 ->
肉及肉制品 ->
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
|
肉及肉制品:肉制品(畜禽内脏制品除外) |
镉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畜禽内脏制品除外。 |
食品 ->
肉及肉制品 ->
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
|
肉及肉制品:肉制品:肝脏制品 |
镉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肝脏制品。 |
食品 ->
肉及肉制品 ->
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
|
肉及肉制品:肉制品:肾脏制品 |
镉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肾脏制品。 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鱼类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鱼类 |
镉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甲壳类(例如:虾类、蟹类等)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甲壳类(海蟹、虾蛄除外) |
镉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海蟹、虾蛄除外。 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甲壳类(例如:虾类、蟹类等)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甲壳类:海蟹、虾蛄 |
镉 |
≤3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海蟹、虾蛄。 |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软体动物 ->
双壳贝类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双壳贝类 |
镉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去除内脏。 |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软体动物 ->
腹足类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腹足类 |
镉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去除内脏。 |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软体动物 ->
头足类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头足类 |
镉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去除内脏。 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棘皮类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棘皮类 |
镉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去除内脏。 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 ->
水产品罐头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水产制品:水产品罐头:鱼类罐头 |
镉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鱼类罐头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水产制品:其他鱼类制品(鱼类罐头除外) |
镉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其他鱼类制品(鱼类罐头除外)。 |
食品 ->
蛋及蛋制品
|
蛋及蛋制品 |
镉 |
≤0.0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品 ->
调味品 ->
食用盐
|
调味品:食用盐 |
镉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调味品 ->
水产调味品 ->
鱼类调味品(例如:鱼露等)
|
调味品:水产调味品:鱼类调味品 |
镉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品 ->
饮料类 ->
包装饮用水
|
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(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) |
镉 |
≤0.005mg/L |
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。 |
饮料类 ->
包装饮用水 ->
饮用天然矿泉水
|
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:饮用天然矿泉水 |
镉 |
≤0.003mg/L |
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:10岁以上人群的产品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仅限10岁以上人群的产品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 ->
稻谷
|
谷物及其制品:稻谷 |
总汞 |
≤0.02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稻谷以糙米计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糙米(包括色稻米)
|
谷物及其制品:糙米 |
总汞 |
≤0.02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大米(粉)
|
谷物及其制品:大米(粉) |
总汞 |
≤0.02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 ->
玉米
|
谷物及其制品:玉米 |
总汞 |
≤0.02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玉米粉、玉米糁(渣)
|
谷物及其制品:玉米粉、玉米糁(渣) |
总汞 |
≤0.02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 ->
小麦
|
谷物及其制品:小麦 |
总汞 |
≤0.02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小麦粉(包括食用麸皮)
|
谷物及其制品:小麦粉 |
总汞 |
≤0.02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食品 ->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 |
总汞 |
≤0.01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食品 ->
肉及肉制品 ->
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
|
肉及肉制品: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 |
总汞 |
≤0.05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生乳
|
乳及乳制品:生乳 |
总汞 |
≤0.01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巴氏杀菌乳
|
乳及乳制品:巴氏杀菌乳 |
总汞 |
≤0.01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灭菌乳
|
乳及乳制品:灭菌乳 |
总汞 |
≤0.01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调制乳
|
乳及乳制品:调制乳 |
总汞 |
≤0.01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发酵乳
|
乳及乳制品:发酵乳 |
总汞 |
≤0.01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食品 ->
蛋及蛋制品 ->
鲜蛋
|
蛋及蛋制品:鲜蛋 |
总汞 |
≤0.05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食品 ->
调味品 ->
食用盐
|
调味品:食用盐 |
总汞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饮料类 ->
包装饮用水 ->
饮用天然矿泉水
|
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:饮用天然矿泉水 |
总汞 |
≤0.001mg/L |
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:1岁-10岁人群的产品 |
铅 |
≤0.1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仅限1岁-10岁人群的产品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(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) |
甲基汞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鱼类 ->
肉食性鱼类(例如: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等)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(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除外) |
甲基汞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除外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制品(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制品除外) |
甲基汞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仅限肉食性鱼类制品(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制品除外)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鱼类 ->
肉食性鱼类(例如: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等)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金枪鱼 |
甲基汞 |
≤1.2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仅限金枪鱼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金枪鱼制品 |
甲基汞 |
≤1.2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仅限金枪鱼制品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鱼类 ->
肉食性鱼类(例如: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等)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金目鲷 |
甲基汞 |
≤1.5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仅限金目鲷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金目鲷制品 |
甲基汞 |
≤1.5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仅限金目鲷制品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鱼类 ->
肉食性鱼类(例如: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等)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枪鱼 |
甲基汞 |
≤1.7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仅限枪鱼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枪鱼制品 |
甲基汞 |
≤1.7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仅限枪鱼制品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鱼类 ->
肉食性鱼类(例如: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等)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鲨鱼 |
甲基汞 |
≤1.6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仅限鲨鱼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鲨鱼制品 |
甲基汞 |
≤1.6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仅限鲨鱼制品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(木耳及其制品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) |
甲基汞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木耳及其制品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木耳 (毛木耳,黑木耳)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 |
甲基汞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以干重计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食用菌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 |
甲基汞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以干重计。仅限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银耳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银耳 |
甲基汞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以干重计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
|
谷物及其制品:谷物(稻谷除外) |
总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稻谷除外。 |
食品 ->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
|
谷物及其制品:谷物碾磨加工品[糙米、大米(粉)除外] |
总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糙米、大米(粉)除外。 |
食品 ->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 |
总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 |
食品 ->
肉及肉制品
|
肉及肉制品 |
总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生乳
|
乳及乳制品:生乳 |
总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巴氏杀菌乳
|
乳及乳制品:巴氏杀菌乳 |
总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灭菌乳
|
乳及乳制品:灭菌乳 |
总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调制乳
|
乳及乳制品:调制乳 |
总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发酵乳
|
乳及乳制品:发酵乳 |
总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乳粉和调制乳粉
|
乳及乳制品:乳粉和调制乳粉 |
总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 |
食品 ->
油脂及其制品
|
油脂及其制品(鱼油及其制品、磷虾油及其制品除外) |
总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鱼油及其制品、磷虾油及其制品除外。 |
食品 ->
调味品
|
调味品(水产调味品、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类除外) |
总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水产调味品、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类除外。 |
食品 ->
食糖及淀粉糖
|
食糖及淀粉糖 |
总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 |
食品 ->
饮料类 ->
包装饮用水
|
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 |
总砷 |
≤0.01mg/L |
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 |
食品 ->
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->
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(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)
|
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: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|
总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辅助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 |
铅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 ->
稻谷
|
谷物及其制品:稻谷 |
无机砷 |
≤0.3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稻谷以糙米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糙米(包括色稻米)
|
谷物及其制品:糙米 |
无机砷 |
≤0.3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大米(粉)
|
谷物及其制品:大米(粉) |
无机砷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(鱼类及其制品除外) |
无机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鱼类及其制品除外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
鱼类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鱼类 |
无机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鱼类制品 |
无机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仅限鱼类制品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(松茸及其制品、木耳及其制品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) |
无机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松茸及其制品、木耳及其制品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松茸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茸 |
无机砷 |
≤0.8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食用菌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茸制品 |
无机砷 |
≤0.8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仅限松茸制品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木耳 (毛木耳,黑木耳)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 |
无机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以干重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食用菌制品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 |
无机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以干重计。仅限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
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
银耳
|
食用菌及其制品:银耳 |
无机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以干重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油脂及其制品 ->
动物油脂(例如:猪油、牛油、鱼油、磷虾油等)
|
油脂及其制品:鱼油、磷虾油 |
无机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仅限鱼油、磷虾油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油脂及其制品 ->
油脂制品 ->
其他油脂制品
|
油脂及其制品:鱼油制品、磷虾油制品 |
无机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仅限鱼油制品、磷虾油制品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调味品 ->
水产调味品
|
调味品:水产调味品(鱼类调味品除外) |
无机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鱼类调味品除外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调味品 ->
水产调味品 ->
鱼类调味品(例如:鱼露等)
|
调味品:水产调味品:鱼类调味品 |
无机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调味品 ->
复合调味料(例如:调味料酒、固体汤料、鸡精、鸡粉、蛋黄酱、沙拉酱、调味清汁等)
|
调味品:复合调味料 |
无机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辅助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 |
锡 |
≤50mg/kg |
按GB 5009.1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Sn计。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食品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辅助食品 ->
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|
亚硝酸盐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辅助食品 ->
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|
硝酸盐 |
≤10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3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辅助食品 ->
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(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) |
无机砷 |
≤0.2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食品
|
食品(饮料类、婴幼儿配方食品、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) |
锡 |
≤250mg/kg |
按GB 5009.1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Sn计。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食品。 |
食品 ->
饮料类
|
饮料类 |
锡 |
≤150mg/kg |
按GB 5009.1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Sn计。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食品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辅助食品 ->
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:添加藻类的产品 |
无机砷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仅限添加藻类的产品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辅助食品 ->
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|
总汞 |
≤0.02mg/kg |
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Hg计。 |
油脂及其制品 ->
油脂制品 ->
氢化植物油
|
油脂及其制品:氢化植物油 |
镍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i计。 |
油脂及其制品 ->
油脂制品 ->
含氢化和(或)部分氢化油脂的油脂制品
|
油脂及其制品:含氢化和(或)部分氢化油脂的油脂制品 |
镍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i计。 |
食品 ->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
|
谷物及其制品:谷物 |
铬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r计。稻谷以糙米计。 |
食品 ->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
|
谷物及其制品:谷物碾磨加工品 |
铬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r计。 |
食品 ->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
|
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 |
铬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r计。 |
食品 ->
豆类及其制品 ->
豆类(干豆、以干豆磨成的粉)
|
豆类及其制品:豆类 |
铬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r计。 |
食品 ->
肉及肉制品
|
肉及肉制品 |
铬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r计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|
铬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r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生乳
|
乳及乳制品:生乳 |
铬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r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巴氏杀菌乳
|
乳及乳制品:巴氏杀菌乳 |
铬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r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灭菌乳
|
乳及乳制品:灭菌乳 |
铬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r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调制乳
|
乳及乳制品:调制乳 |
铬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r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发酵乳
|
乳及乳制品:发酵乳 |
铬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r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乳粉和调制乳粉
|
乳及乳制品:乳粉和调制乳粉 |
铬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r计。 |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
蔬菜制品 ->
酱腌菜
|
蔬菜及其制品:蔬菜制品:酱腌菜 |
亚硝酸盐 |
≤2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生乳
|
乳及乳制品:生乳 |
亚硝酸盐 |
≤0.4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 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乳粉和调制乳粉
|
乳及乳制品:乳粉和调制乳粉 |
亚硝酸盐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 |
食品 ->
饮料类 ->
包装饮用水
|
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(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) |
亚硝酸盐 |
≤0.005mg/L |
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O2-计。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。 |
饮料类 ->
包装饮用水 ->
饮用天然矿泉水
|
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:饮用天然矿泉水 |
亚硝酸盐 |
≤0.1mg/L |
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O2-计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辅助食品 ->
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|
亚硝酸盐 |
≤4.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辅助食品 ->
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|
硝酸盐 |
≤20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3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辅助食品 ->
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(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) |
无机砷 |
≤0.1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辅助食品 ->
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: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 |
无机砷 |
≤0.3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仅限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辅助食品 ->
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|
镉 |
≤0.06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配方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 |
铅 |
≤0.08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以固态产品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配方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 |
锡 |
≤50mg/kg |
按GB 5009.1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Sn计。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食品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配方食品 ->
较大婴儿配方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|
亚硝酸盐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仅适用于乳基产品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配方食品 ->
较大婴儿配方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|
硝酸盐 |
≤10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3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 |
饮料类 ->
包装饮用水 ->
饮用天然矿泉水
|
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:饮用天然矿泉水 |
硝酸盐 |
≤45mg/L |
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O3-计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配方食品 ->
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|
亚硝酸盐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配方食品 ->
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|
硝酸盐 |
≤10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3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配方食品 ->
婴儿配方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婴儿配方食品 |
亚硝酸盐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仅适用于乳基产品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配方食品 ->
婴儿配方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婴儿配方食品 |
硝酸盐 |
≤10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3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以固态产品计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配方食品 ->
幼儿配方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幼儿配方食品 |
亚硝酸盐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仅适用于乳基产品。 |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婴幼儿配方食品 ->
幼儿配方食品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幼儿配方食品 |
硝酸盐 |
≤10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3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|
总砷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As计。仅限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|
亚硝酸盐 |
≤2.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。仅限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。 |
食品 ->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
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
|
特殊膳食用食品: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|
硝酸盐 |
≤100mg/kg |
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3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仅限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 ->
稻谷
|
谷物及其制品:稻谷 |
苯并[a]芘 |
≤2.0μg/kg |
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稻谷以糙米计。 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糙米(包括色稻米)
|
谷物及其制品:糙米 |
苯并[a]芘 |
≤2.0μg/kg |
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大米(粉)
|
谷物及其制品:大米(粉) |
苯并[a]芘 |
≤2.0μg/kg |
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 ->
小麦
|
谷物及其制品:小麦 |
苯并[a]芘 |
≤2.0μg/kg |
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小麦粉(包括食用麸皮)
|
谷物及其制品:小麦粉 |
苯并[a]芘 |
≤2.0μg/kg |
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 ->
玉米
|
谷物及其制品:玉米 |
苯并[a]芘 |
≤2.0μg/kg |
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|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
谷物碾磨加工品 ->
玉米粉、玉米糁(渣)
|
谷物及其制品:玉米粉、玉米糁(渣) |
苯并[a]芘 |
≤2.0μg/kg |
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|
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 ->
熟肉制品 ->
熏、烧、烤肉类
|
肉及肉制品:熏、烧、烤肉类 |
苯并[a]芘 |
≤5.0μg/kg |
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 ->
熏、烤水产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熏、烤水产品 |
苯并[a]芘 |
≤5.0μg/kg |
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|
食品 ->
乳及乳制品 ->
稀奶油、奶油、无水奶油
|
乳及乳制品:稀奶油、奶油、无水奶油 |
苯并[a]芘 |
≤10μg/kg |
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|
食品 ->
油脂及其制品
|
油脂及其制品 |
苯并[a]芘 |
≤10μg/kg |
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|
食品 ->
肉及肉制品 ->
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
|
肉及肉制品:肉制品(肉类罐头除外) |
N-二甲基亚硝胺 |
≤3.0μg/kg |
按GB 5009.2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肉类罐头除外。 |
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 ->
熟肉制品 ->
其他熟肉制品
|
肉及肉制品:熟肉干制品 |
N-二甲基亚硝胺 |
≤3.0μg/kg |
按GB 5009.2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仅限熟肉干制品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水产制品(水产品罐头除外) |
N-二甲基亚硝胺 |
≤4.0μg/kg |
按GB 5009.2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水产品罐头除外。 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
水产制品 ->
其他水产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干制水产品 |
N-二甲基亚硝胺 |
≤4.0μg/kg |
按GB 5009.2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仅限干制水产品。 |
食品 ->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
|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|
多氯联苯 |
≤20μg/kg |
按GB 5009.19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多氯联苯以 PCB 28、PCB 52、PCB 101、PCB 118、PCB 138、PCB 153和 PCB 180总和计。 |
食品 ->
油脂及其制品 ->
动物油脂(例如:猪油、牛油、鱼油、磷虾油等)
|
油脂及其制品:水产动物油脂 |
多氯联苯 |
≤200μg/kg |
按GB 5009.19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多氯联苯以 PCB 28、PCB 52、PCB 101、PCB 118、PCB 138、PCB 153和 PCB 180总和计。仅限水产动物油脂。 |
食品 ->
调味品
|
调味品(固态调味品除外) |
3-氯-1,2-丙二醇 |
≤0.4mg/kg |
按GB 5009.19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。固态调味品除外。 |
食品 ->
调味品
|
调味品:固态调味品 |
3-氯-1,2-丙二醇 |
≤1.0mg/kg |
按GB 5009.19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。仅限固态调味品。 |
坚果及籽类 ->
坚果及籽类制品 ->
熟制坚果及籽类(带壳、脱壳、包衣)
|
坚果及籽类:花生 |
镉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Cd计。仅限花生。 |
坚果及籽类 ->
坚果及籽类制品 ->
熟制坚果及籽类(带壳、脱壳、包衣)
|
坚果及籽类: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 |
铅 |
≤0.5mg/kg |
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Pb计。仅限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。 |
食品 ->
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
食用燕窝
|
其他类: 食用燕窝 |
亚硝酸盐 |
≤30
mg/kg |
按 GB 5009.33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|
以NaNO2计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