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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类别 食品类别名称 污染物中文名称 限量要求(µg/kg) 检验方法 备注
食品 -> 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谷物及其制品[麦片、面筋、粥类罐头、带馅(料)面米制品除外]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稻谷以糙米计。麦片、面筋、粥类罐头、带馅(料)面米制品除外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麦片 谷物及其制品:麦片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谷物制品 -> 小麦粉制品 -> 面筋 谷物及其制品:面筋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制品 -> 其他谷物制品[例如:带馅(料)面米制品、粥类罐头等] 谷物及其制品:粥类罐头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粥类罐头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制品 -> 其他谷物制品[例如:带馅(料)面米制品、粥类罐头等] 谷物及其制品:带馅(料)面米制品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带馅(料)面米制品。
食品 -> 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(芸薹类蔬菜、叶菜蔬菜、豆类蔬菜﹑生姜、薯类除外)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芸薹类蔬菜、叶菜蔬菜、豆类蔬菜﹑生姜、薯类除外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 叶菜蔬菜(包括芸薹类叶菜)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叶菜蔬菜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 芸薹类蔬菜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芸薹类蔬菜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 豆类蔬菜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豆类蔬菜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 块根和块茎蔬菜(例如:薯类、胡萝卜、萝卜、生姜等)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薯类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薯类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 块根和块茎蔬菜(例如:薯类、胡萝卜、萝卜、生姜等)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生姜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生姜。
食品 -> 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蔬菜制品 蔬菜及其制品:蔬菜制品(酱腌菜、干制蔬菜除外)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酱腌菜、干制蔬菜除外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蔬菜制品 -> 酱腌菜 蔬菜及其制品:蔬菜制品:酱腌菜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蔬菜制品 -> 干制蔬菜 蔬菜及其制品:蔬菜制品:干制蔬菜 ≤0.8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水果及其制品 -> 新鲜水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水果) 水果及其制品:新鲜水果(蔓越莓、醋栗除外)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蔓越莓、醋栗除外。
水果及其制品 -> 新鲜水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水果) -> 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(例如:蔓越莓、醋栗等) 水果及其制品:新鲜水果:蔓越莓、醋栗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蔓越莓、醋栗。
食品 -> 水果及其制品 -> 水果制品 水果及其制品:水果制品[果酱(泥)、蜜饯、水果干类除外]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果酱(泥)、蜜饯、水果干类除外。
水果及其制品 -> 水果制品 -> 果酱(泥) 水果及其制品:水果制品:果酱(泥) ≤0.4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水果及其制品 -> 水果制品 -> 蜜饯(包括果丹皮) 水果及其制品:水果制品:蜜饯 ≤0.8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水果及其制品 -> 水果制品 -> 水果干类 水果及其制品:水果制品:水果干类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(双孢菇、平菇、香菇、榛蘑、牛肝菌、松茸、松露、青头菌、鸡枞、鸡油菌、多汁乳菇﹑木耳﹑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)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双孢菇、平菇、香菇、榛蘑、牛肝菌、松茸、松露、青头菌、鸡枞、鸡油菌、多汁乳菇﹑木耳﹑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双孢菇 食用菌及其制品:双孢菇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平菇 食用菌及其制品:平菇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香菇 食用菌及其制品:香菇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榛蘑 食用菌及其制品:榛蘑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:双孢菇、平菇、香菇、榛蘑的制品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双孢菇、平菇、香菇、榛蘑的制品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牛肝菌[美味牛肝菌,兰茂牛肝菌,茶褐新生牛肝菌,远东邹盖牛肝菌] 食用菌及其制品:牛肝菌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松茸 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茸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松露 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露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青头菌 食用菌及其制品:青头菌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鸡枞 食用菌及其制品:鸡枞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鸡油菌 食用菌及其制品:鸡油菌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多汁乳菇 食用菌及其制品:多汁乳菇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:牛肝菌﹑松茸﹑松露﹑青头菌、鸡枞﹑鸡油菌、多汁乳菇的制品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牛肝菌﹑松茸﹑松露﹑青头菌、鸡枞﹑鸡油菌、多汁乳菇的制品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木耳 (毛木耳,黑木耳) 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干重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银耳 食用菌及其制品:银耳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干重计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干重计。仅限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。
食品 -> 豆类及其制品 -> 豆类(干豆、以干豆磨成的粉) 豆类及其制品:豆类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豆类及其制品 -> 豆类制品 豆类及其制品:豆类制品(豆浆除外)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豆浆除外。
豆类及其制品 -> 豆类制品 -> 非发酵豆制品(例如:豆浆、豆腐类、豆干类、腐竹类、熟制豆类、大豆蛋白膨化食品、大豆素肉等) 豆类及其制品:豆类制品:豆浆 ≤0.0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豆浆。
食品 -> 藻类及其制品 -> 新鲜藻类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藻类) 藻类及其制品:新鲜藻类(螺旋藻除外)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螺旋藻除外。
藻类及其制品 -> 新鲜藻类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藻类) -> 螺旋藻 藻类及其制品:新鲜藻类:螺旋藻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干重计。
食品 -> 藻类及其制品 -> 藻类制品 藻类及其制品:藻类制品(螺旋藻制品除外)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螺旋藻制品除外。
食品 -> 藻类及其制品 -> 藻类制品 藻类及其制品:藻类制品:螺旋藻制品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干重计。仅限螺旋藻制品。
食品 -> 坚果及籽类 坚果及籽类(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除外)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除外。
食品 -> 坚果及籽类 -> 生干坚果及籽类(不包括谷物种子和豆类,包括咖啡豆、可可豆) 坚果及籽类: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。
食品 -> 肉及肉制品 -> 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 肉及肉制品:肉类(畜禽内脏除外)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畜禽内脏除外。
肉及肉制品 -> 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 -> 畜禽内脏(例如:肝、肾、肺、肠等) 肉及肉制品:肉类:畜禽内脏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肉及肉制品 -> 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 肉及肉制品:肉制品(畜禽内脏制品除外)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畜禽内脏制品除外。
食品 -> 肉及肉制品 -> 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 肉及肉制品:肉制品:畜禽内脏制品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畜禽内脏制品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鲜、冻水产动物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(鱼类、甲壳类、双壳贝类除外)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去除内脏。鱼类、甲壳类、双壳贝类除外。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鱼类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鱼类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甲壳类(例如:虾类、蟹类等)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甲壳类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软体动物 -> 双壳贝类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双壳贝类 ≤1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水产制品(鱼类制品、海蜇制品除外)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鱼类制品、海蜇制品除外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水产制品:鱼类制品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鱼类制品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水产制品:海蜇制品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海蜇制品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乳及乳制品(生乳、巴氏杀菌乳、灭菌乳、调制乳、发酵乳除外)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生乳、巴氏杀菌乳、灭菌乳、调制乳、发酵乳除外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生乳 乳及乳制品:生乳 ≤0.0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巴氏杀菌乳 乳及乳制品:巴氏杀菌乳 ≤0.0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灭菌乳 乳及乳制品:灭菌乳 ≤0.0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调制乳 乳及乳制品:调制乳 ≤0.04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发酵乳 乳及乳制品:发酵乳 ≤0.04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蛋及蛋制品 蛋及蛋制品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油脂及其制品 油脂及其制品 ≤0.08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调味品 调味品(香辛料类除外)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香辛料类除外。
食品 -> 调味品 -> 香辛料类 调味品:香辛料类[花椒﹑桂皮(肉桂)、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除外] ≤1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新鲜香辛料(如姜、葱、蒜等)应按对应的新鲜蔬菜(或新鲜水果)类别执行。花椒﹑桂皮(肉桂)、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除外。
食品 -> 调味品 -> 香辛料类 调味品:花椒﹑桂皮(肉桂)、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 ≤3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花椒﹑桂皮(肉桂)、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。
食品 -> 食糖及淀粉糖 食糖及淀粉糖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淀粉及淀粉制品(包括谷物、豆类和块根植物提取的淀粉) -> 食用淀粉 淀粉及淀粉制品:食用淀粉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淀粉及淀粉制品(包括谷物、豆类和块根植物提取的淀粉) -> 淀粉制品(包括虾味片) 淀粉及淀粉制品:淀粉制品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焙烤食品 焙烤食品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饮料类 饮料类(包装饮用水﹑果蔬汁类及其饮料﹑含乳饮料﹑固体饮料除外)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包装饮用水﹑果蔬汁类及其饮料﹑含乳饮料﹑固体饮料除外。
食品 -> 饮料类 -> 包装饮用水 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 ≤0.01mg/L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饮料类 -> 蛋白饮料 -> 含乳饮料(例如:发酵型含乳饮料、配制型含乳饮料、乳酸菌饮料等) 饮料类:含乳饮料 ≤0.0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饮料类 ->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(例如:苹果汁、苹果醋饮料、山楂汁、山楂醋饮料等) 饮料类:果蔬汁类及其饮料[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、浓缩果蔬汁(浆)除外] ≤0.03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、浓缩果蔬汁(浆)除外。
食品 -> 饮料类 ->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(例如:苹果汁、苹果醋饮料、山楂汁、山楂醋饮料等) 饮料类:果蔬汁类及其饮料: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(葡萄汁除外) ≤0.0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(葡萄汁除外)。
饮料类 ->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(例如:苹果汁、苹果醋饮料、山楂汁、山楂醋饮料等) -> 果蔬汁(浆) 饮料类:果蔬汁类及其饮料:含浆果及小粒水果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:葡萄汁 ≤0.04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葡萄汁。
饮料类 ->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(例如:苹果汁、苹果醋饮料、山楂汁、山楂醋饮料等) -> 浓缩果蔬汁(浆) 饮料类:果蔬汁类及其饮料:浓缩果蔬汁(浆)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饮料类 -> 固体饮料[包括速溶咖啡、研磨咖啡(烘焙咖啡)] 饮料类:固体饮料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酒类 酒类(白酒、黄酒除外)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白酒、黄酒除外。
食品 -> 酒类 -> 蒸馏酒(例如:白酒、白兰地、威士忌、伏特加、朗姆酒等) 酒类:白酒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白酒。
食品 -> 酒类 -> 发酵酒(例如:葡萄酒、黄酒、果酒、啤酒等) 酒类:黄酒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黄酒。
食品 -> 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冷冻饮品 冷冻饮品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 特殊膳食用食品:辅食营养补充品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辅食营养补充品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 特殊膳食用食品:辅食营养补充品 总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仅限辅食营养补充品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 特殊膳食用食品:辅食营养补充品 亚硝酸盐 ≤2.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仅适用于乳基产品。仅限辅食营养补充品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 特殊膳食用食品:辅食营养补充品 硝酸盐 ≤10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3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仅限辅食营养补充品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 特殊膳食用食品: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 特殊膳食用食品: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:运动营养食品:固态、半固态或粉状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运动营养食品:固态、半固态或粉状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 特殊膳食用食品: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:运动营养食品:固态、半固态或粉状 总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仅限运动营养食品:固态、半固态或粉状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 特殊膳食用食品: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:运动营养食品:液态 ≤0.0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运动营养食品:液态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 特殊膳食用食品: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:运动营养食品:液态 总砷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仅限运动营养食品:液态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 特殊膳食用食品: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 亚硝酸盐 ≤2.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仅适用于乳基产品(不含豆类成分)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 特殊膳食用食品: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 硝酸盐 ≤10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3计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
食品 -> 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 果冻 其他类:果冻 ≤0.4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 膨化食品 其他类:膨化食品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 茶叶 其他类:茶叶 ≤5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 干菊花 其他类:干菊花 ≤5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 苦丁茶 其他类:苦丁茶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 蜂蜜 其他类:蜂蜜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食品 -> 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 花粉 其他类:花粉(松花粉、油菜花粉除外)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松花粉、油菜花粉除外。
食品 -> 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 花粉 其他类:蜂产品:花粉:油菜花粉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油菜花粉。
食品 -> 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 花粉 其他类:蜂产品:花粉:松花粉 ≤1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松花粉。
食品 -> 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 谷物及其制品:谷物(稻谷除外)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稻谷除外。
食品 -> 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谷物及其制品:谷物碾磨加工品[糙米、大米(粉)除外]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糙米、大米(粉)除外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 -> 稻谷 谷物及其制品:稻谷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稻谷以糙米计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糙米(包括色稻米) 谷物及其制品:糙米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大米(粉) 谷物及其制品:大米(粉)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品 -> 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(叶菜蔬菜、豆类蔬菜、块根和块茎蔬菜、茎类蔬菜、黄花菜除外) ≤0.0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叶菜蔬菜、豆类蔬菜、块根和块茎蔬菜、茎类蔬菜、黄花菜除外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 叶菜蔬菜(包括芸薹类叶菜)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叶菜蔬菜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 豆类蔬菜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豆类蔬菜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 块根和块茎蔬菜(例如:薯类、胡萝卜、萝卜、生姜等)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块根和块茎蔬菜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 茎类蔬菜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茎类蔬菜(芹菜除外)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芹菜除外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 茎类蔬菜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茎类蔬菜:芹菜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芹菜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-> 其他新鲜蔬菜(包括瓜果类、鳞茎类和水生类、芽菜类,竹笋、黄花菜等多年生蔬菜)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:黄花菜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黄花菜。
食品 -> 水果及其制品 -> 新鲜水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水果) 水果及其制品:新鲜水果 ≤0.0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(香菇、羊肚菌、獐头菌、青头菌、鸡油菌、榛蘑、松茸、牛肝菌、鸡枞、多汁乳菇、松露、姬松茸、木耳、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)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香菇、羊肚菌、獐头菌、青头菌、鸡油菌、榛蘑、松茸、牛肝菌、鸡枞、多汁乳菇、松露、姬松茸、木耳、银耳及以上食用菌的制品除外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香菇 食用菌及其制品:香菇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羊肚菌 食用菌及其制品:羊肚菌 ≤0.6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獐头菌 食用菌及其制品:獐头菌 ≤0.6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青头菌 食用菌及其制品:青头菌 ≤0.6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鸡油菌 食用菌及其制品:鸡油菌 ≤0.6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榛蘑 食用菌及其制品:榛蘑 ≤0.6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松茸 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茸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牛肝菌[美味牛肝菌,兰茂牛肝菌,茶褐新生牛肝菌,远东邹盖牛肝菌] 食用菌及其制品:牛肝菌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鸡枞 食用菌及其制品:鸡枞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多汁乳菇 食用菌及其制品:多汁乳菇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松露 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露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姬松茸 食用菌及其制品:姬松茸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木耳 (毛木耳,黑木耳) 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干重计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银耳 食用菌及其制品:银耳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干重计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:香菇制品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香菇制品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:羊肚菌制品、獐头菌制品、青头菌制品、鸡油菌制品、榛蘑制品 ≤0.6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羊肚菌制品、獐头菌制品、青头菌制品、鸡油菌制品、榛蘑制品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茸制品、牛肝菌制品、鸡枞制品、多汁乳菇制品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松茸制品、牛肝菌制品、鸡枞制品、多汁乳菇制品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露制品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松露制品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:姬松茸制品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姬松茸制品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干重计。仅限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。
食品 -> 豆类及其制品 -> 豆类(干豆、以干豆磨成的粉) 豆类及其制品:豆类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品 -> 坚果及籽类 -> 生干坚果及籽类(不包括谷物种子和豆类,包括咖啡豆、可可豆) 坚果及籽类:花生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花生。
食品 -> 肉及肉制品 -> 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 肉及肉制品:肉类(畜禽内脏除外)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畜禽内脏除外。
肉及肉制品 -> 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 -> 畜禽内脏(例如:肝、肾、肺、肠等) 肉及肉制品:肉类:畜禽内脏:畜禽肝脏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畜禽肝脏。
肉及肉制品 -> 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 -> 畜禽内脏(例如:肝、肾、肺、肠等) 肉及肉制品:肉类:畜禽内脏:畜禽肾脏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畜禽肾脏。
食品 -> 肉及肉制品 -> 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 肉及肉制品:肉制品(畜禽内脏制品除外)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畜禽内脏制品除外。
食品 -> 肉及肉制品 -> 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 肉及肉制品:肉制品:肝脏制品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肝脏制品。
食品 -> 肉及肉制品 -> 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 肉及肉制品:肉制品:肾脏制品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肾脏制品。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鱼类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鱼类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甲壳类(例如:虾类、蟹类等)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甲壳类(海蟹、虾蛄除外)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海蟹、虾蛄除外。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甲壳类(例如:虾类、蟹类等)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甲壳类:海蟹、虾蛄 ≤3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海蟹、虾蛄。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软体动物 -> 双壳贝类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双壳贝类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去除内脏。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软体动物 -> 腹足类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腹足类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去除内脏。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软体动物 -> 头足类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头足类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去除内脏。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棘皮类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棘皮类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去除内脏。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-> 水产品罐头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水产制品:水产品罐头:鱼类罐头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鱼类罐头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水产制品:其他鱼类制品(鱼类罐头除外)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其他鱼类制品(鱼类罐头除外)。
食品 -> 蛋及蛋制品 蛋及蛋制品 ≤0.0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品 -> 调味品 -> 食用盐 调味品:食用盐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调味品 -> 水产调味品 -> 鱼类调味品(例如:鱼露等) 调味品:水产调味品:鱼类调味品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品 -> 饮料类 -> 包装饮用水 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(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) ≤0.005mg/L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。
饮料类 -> 包装饮用水 -> 饮用天然矿泉水 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:饮用天然矿泉水 ≤0.003mg/L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 特殊膳食用食品: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:10岁以上人群的产品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仅限10岁以上人群的产品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 -> 稻谷 谷物及其制品:稻谷 总汞 ≤0.02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稻谷以糙米计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糙米(包括色稻米) 谷物及其制品:糙米 总汞 ≤0.02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大米(粉) 谷物及其制品:大米(粉) 总汞 ≤0.02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 -> 玉米 谷物及其制品:玉米 总汞 ≤0.02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玉米粉、玉米糁(渣) 谷物及其制品:玉米粉、玉米糁(渣) 总汞 ≤0.02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 -> 小麦 谷物及其制品:小麦 总汞 ≤0.02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小麦粉(包括食用麸皮) 谷物及其制品:小麦粉 总汞 ≤0.02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食品 -> 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 总汞 ≤0.01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食品 -> 肉及肉制品 -> 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 肉及肉制品:肉类(生鲜、冷却、冷冻肉等) 总汞 ≤0.05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生乳 乳及乳制品:生乳 总汞 ≤0.01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巴氏杀菌乳 乳及乳制品:巴氏杀菌乳 总汞 ≤0.01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灭菌乳 乳及乳制品:灭菌乳 总汞 ≤0.01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调制乳 乳及乳制品:调制乳 总汞 ≤0.01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发酵乳 乳及乳制品:发酵乳 总汞 ≤0.01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食品 -> 蛋及蛋制品 -> 鲜蛋 蛋及蛋制品:鲜蛋 总汞 ≤0.05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食品 -> 调味品 -> 食用盐 调味品:食用盐 总汞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饮料类 -> 包装饮用水 -> 饮用天然矿泉水 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:饮用天然矿泉水 总汞 ≤0.001mg/L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 特殊膳食用食品: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(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):1岁-10岁人群的产品 ≤0.1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仅限1岁-10岁人群的产品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(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) 甲基汞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鱼类 -> 肉食性鱼类(例如: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等)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(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除外) 甲基汞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除外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制品(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制品除外) 甲基汞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仅限肉食性鱼类制品(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制品除外)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鱼类 -> 肉食性鱼类(例如: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等)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金枪鱼 甲基汞 ≤1.2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仅限金枪鱼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金枪鱼制品 甲基汞 ≤1.2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仅限金枪鱼制品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鱼类 -> 肉食性鱼类(例如: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等)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金目鲷 甲基汞 ≤1.5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仅限金目鲷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金目鲷制品 甲基汞 ≤1.5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仅限金目鲷制品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鱼类 -> 肉食性鱼类(例如: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等)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枪鱼 甲基汞 ≤1.7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仅限枪鱼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枪鱼制品 甲基汞 ≤1.7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仅限枪鱼制品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鱼类 -> 肉食性鱼类(例如:金枪鱼、金目鲷、枪鱼、鲨鱼等)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鲨鱼 甲基汞 ≤1.6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仅限鲨鱼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:鲨鱼制品 甲基汞 ≤1.6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仅限鲨鱼制品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(木耳及其制品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) 甲基汞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木耳及其制品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木耳 (毛木耳,黑木耳) 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 甲基汞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以干重计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 甲基汞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以干重计。仅限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银耳 食用菌及其制品:银耳 甲基汞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以干重计。对于制定甲基汞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总汞,当总汞含量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甲基汞;否则,需测定甲基汞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 谷物及其制品:谷物(稻谷除外) 总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稻谷除外。
食品 -> 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谷物及其制品:谷物碾磨加工品[糙米、大米(粉)除外] 总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糙米、大米(粉)除外。
食品 -> 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 总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
食品 -> 肉及肉制品 肉及肉制品 总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生乳 乳及乳制品:生乳 总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巴氏杀菌乳 乳及乳制品:巴氏杀菌乳 总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灭菌乳 乳及乳制品:灭菌乳 总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调制乳 乳及乳制品:调制乳 总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发酵乳 乳及乳制品:发酵乳 总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乳粉和调制乳粉 乳及乳制品:乳粉和调制乳粉 总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
食品 -> 油脂及其制品 油脂及其制品(鱼油及其制品、磷虾油及其制品除外) 总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鱼油及其制品、磷虾油及其制品除外。
食品 -> 调味品 调味品(水产调味品、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类除外) 总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水产调味品、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类除外。
食品 -> 食糖及淀粉糖 食糖及淀粉糖 总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
食品 -> 饮料类 -> 包装饮用水 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 总砷 ≤0.01mg/L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
食品 -> 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-> 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(包括代可可脂巧克力及制品) 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:可可制品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 总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辅助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 -> 稻谷 谷物及其制品:稻谷 无机砷 ≤0.3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稻谷以糙米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糙米(包括色稻米) 谷物及其制品:糙米 无机砷 ≤0.3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大米(粉) 谷物及其制品:大米(粉) 无机砷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(鱼类及其制品除外) 无机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鱼类及其制品除外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鲜、冻水产动物 -> 鱼类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鲜、冻水产动物:鱼类 无机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鱼类制品 无机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仅限鱼类制品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(松茸及其制品、木耳及其制品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) 无机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松茸及其制品、木耳及其制品、银耳及其制品除外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松茸 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茸 无机砷 ≤0.8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:松茸制品 无机砷 ≤0.8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仅限松茸制品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木耳 (毛木耳,黑木耳) 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 无机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以干重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食用菌制品 食用菌及其制品: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 无机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以干重计。仅限木耳制品、银耳制品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用菌及其制品 -> 新鲜食用菌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预切的、冷冻的食用菌) -> 银耳 食用菌及其制品:银耳 无机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以干重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油脂及其制品 -> 动物油脂(例如:猪油、牛油、鱼油、磷虾油等) 油脂及其制品:鱼油、磷虾油 无机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仅限鱼油、磷虾油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油脂及其制品 -> 油脂制品 -> 其他油脂制品 油脂及其制品:鱼油制品、磷虾油制品 无机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仅限鱼油制品、磷虾油制品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调味品 -> 水产调味品 调味品:水产调味品(鱼类调味品除外) 无机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鱼类调味品除外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调味品 -> 水产调味品 -> 鱼类调味品(例如:鱼露等) 调味品:水产调味品:鱼类调味品 无机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调味品 -> 复合调味料(例如:调味料酒、固体汤料、鸡精、鸡粉、蛋黄酱、沙拉酱、调味清汁等) 调味品:复合调味料 无机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辅助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 ≤50mg/kg 按GB 5009.1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Sn计。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食品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辅助食品 ->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亚硝酸盐 ≤2.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辅助食品 ->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硝酸盐 ≤10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3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辅助食品 ->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(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) 无机砷 ≤0.2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食品 食品(饮料类、婴幼儿配方食品、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) ≤250mg/kg 按GB 5009.1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Sn计。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食品。
食品 -> 饮料类 饮料类 ≤150mg/kg 按GB 5009.1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Sn计。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食品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辅助食品 ->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:添加藻类的产品 无机砷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仅限添加藻类的产品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辅助食品 ->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总汞 ≤0.02mg/kg 按GB 5009.1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Hg计。
油脂及其制品 -> 油脂制品 -> 氢化植物油 油脂及其制品:氢化植物油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i计。
油脂及其制品 -> 油脂制品 -> 含氢化和(或)部分氢化油脂的油脂制品 油脂及其制品:含氢化和(或)部分氢化油脂的油脂制品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i计。
食品 -> 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 谷物及其制品:谷物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r计。稻谷以糙米计。
食品 -> 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谷物及其制品:谷物碾磨加工品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r计。
食品 -> 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新鲜蔬菜(未经加工的、经表面处理的、去皮或预切的、冷冻的蔬菜) 蔬菜及其制品:新鲜蔬菜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r计。
食品 -> 豆类及其制品 -> 豆类(干豆、以干豆磨成的粉) 豆类及其制品:豆类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r计。
食品 -> 肉及肉制品 肉及肉制品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r计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r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生乳 乳及乳制品:生乳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r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巴氏杀菌乳 乳及乳制品:巴氏杀菌乳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r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灭菌乳 乳及乳制品:灭菌乳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r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调制乳 乳及乳制品:调制乳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r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发酵乳 乳及乳制品:发酵乳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r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乳粉和调制乳粉 乳及乳制品:乳粉和调制乳粉 ≤2.0mg/kg 按GB 5009.12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r计。
蔬菜及其制品(包括薯类,不包括食用菌) -> 蔬菜制品 -> 酱腌菜 蔬菜及其制品:蔬菜制品:酱腌菜 亚硝酸盐 ≤2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生乳 乳及乳制品:生乳 亚硝酸盐 ≤0.4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乳粉和调制乳粉 乳及乳制品:乳粉和调制乳粉 亚硝酸盐 ≤2.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
食品 -> 饮料类 -> 包装饮用水 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(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) 亚硝酸盐 ≤0.005mg/L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O2-计。饮用天然矿泉水除外。
饮料类 -> 包装饮用水 -> 饮用天然矿泉水 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:饮用天然矿泉水 亚硝酸盐 ≤0.1mg/L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O2-计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辅助食品 ->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亚硝酸盐 ≤4.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辅助食品 ->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硝酸盐 ≤20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3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辅助食品 ->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(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) 无机砷 ≤0.1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辅助食品 ->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: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 无机砷 ≤0.3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仅限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。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,当总砷含量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,可判定符合限量要求而不必测定无机砷;否则,需测定无机砷含量再作判定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辅助食品 ->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辅助食品: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≤0.06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 ≤0.08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以固态产品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 ≤50mg/kg 按GB 5009.1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Sn计。仅限于采用镀锡薄钢板容器包装的食品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配方食品 ->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亚硝酸盐 ≤2.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仅适用于乳基产品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配方食品 -> 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硝酸盐 ≤10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3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
饮料类 -> 包装饮用水 -> 饮用天然矿泉水 饮料类:包装饮用水:饮用天然矿泉水 硝酸盐 ≤45mg/L 按GB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O3-计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配方食品 ->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亚硝酸盐 ≤2.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配方食品 ->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硝酸盐 ≤10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3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配方食品 -> 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婴儿配方食品 亚硝酸盐 ≤2.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仅适用于乳基产品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配方食品 -> 婴儿配方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婴儿配方食品 硝酸盐 ≤10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3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以固态产品计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配方食品 -> 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幼儿配方食品 亚硝酸盐 ≤2.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仅适用于乳基产品。
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婴幼儿配方食品 -> 幼儿配方食品 特殊膳食用食品:婴幼儿配方食品:幼儿配方食品 硝酸盐 ≤10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3计。液态婴幼儿配方食品根据8:1的比例折算其限量。以固态产品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 特殊膳食用食品: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总砷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As计。仅限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 特殊膳食用食品: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亚硝酸盐 ≤2.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豆类的产品。仅限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。
食品 -> 特殊膳食用食品 -> 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(例如:辅食营养补充品、运动营养食品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等) 特殊膳食用食品: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 硝酸盐 ≤100mg/kg 按GB 5009.33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3计。不适合于添加蔬菜和水果的产品。仅限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 -> 稻谷 谷物及其制品:稻谷 苯并[a]芘 ≤2.0μg/kg 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稻谷以糙米计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糙米(包括色稻米) 谷物及其制品:糙米 苯并[a]芘 ≤2.0μg/kg 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大米(粉) 谷物及其制品:大米(粉) 苯并[a]芘 ≤2.0μg/kg 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 -> 小麦 谷物及其制品:小麦 苯并[a]芘 ≤2.0μg/kg 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小麦粉(包括食用麸皮) 谷物及其制品:小麦粉 苯并[a]芘 ≤2.0μg/kg 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 -> 玉米 谷物及其制品:玉米 苯并[a]芘 ≤2.0μg/kg 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谷物及其制品(不包括焙烤食品) -> 谷物碾磨加工品 -> 玉米粉、玉米糁(渣) 谷物及其制品:玉米粉、玉米糁(渣) 苯并[a]芘 ≤2.0μg/kg 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 -> 熟肉制品 -> 熏、烧、烤肉类 肉及肉制品:熏、烧、烤肉类 苯并[a]芘 ≤5.0μg/kg 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-> 熏、烤水产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熏、烤水产品 苯并[a]芘 ≤5.0μg/kg 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食品 -> 乳及乳制品 -> 稀奶油、奶油、无水奶油 乳及乳制品:稀奶油、奶油、无水奶油 苯并[a]芘 ≤10μg/kg 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食品 -> 油脂及其制品 油脂及其制品 苯并[a]芘 ≤10μg/kg 按GB 5009.27规定的方法测定。
食品 -> 肉及肉制品 -> 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 肉及肉制品:肉制品(肉类罐头除外) N-二甲基亚硝胺 ≤3.0μg/kg 按GB 5009.2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肉类罐头除外。
肉制品(包括内脏制品、血制品) -> 熟肉制品 -> 其他熟肉制品 肉及肉制品:熟肉干制品 N-二甲基亚硝胺 ≤3.0μg/kg 按GB 5009.2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仅限熟肉干制品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水产制品(水产品罐头除外) N-二甲基亚硝胺 ≤4.0μg/kg 按GB 5009.2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水产品罐头除外。
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-> 水产制品 -> 其他水产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:干制水产品 N-二甲基亚硝胺 ≤4.0μg/kg 按GB 5009.26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仅限干制水产品。
食品 ->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多氯联苯 ≤20μg/kg 按GB 5009.19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多氯联苯以 PCB 28、PCB 52、PCB 101、PCB 118、PCB 138、PCB 153和 PCB 180总和计。
食品 -> 油脂及其制品 -> 动物油脂(例如:猪油、牛油、鱼油、磷虾油等) 油脂及其制品:水产动物油脂 多氯联苯 ≤200μg/kg 按GB 5009.190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多氯联苯以 PCB 28、PCB 52、PCB 101、PCB 118、PCB 138、PCB 153和 PCB 180总和计。仅限水产动物油脂。
食品 -> 调味品 调味品(固态调味品除外) 3-氯-1,2-丙二醇 ≤0.4mg/kg 按GB 5009.19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。固态调味品除外。
食品 -> 调味品 调味品:固态调味品 3-氯-1,2-丙二醇 ≤1.0mg/kg 按GB 5009.191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仅限于添加酸水解植物蛋白的产品。仅限固态调味品。
坚果及籽类 -> 坚果及籽类制品 -> 熟制坚果及籽类(带壳、脱壳、包衣) 坚果及籽类:花生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5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Cd计。仅限花生。
坚果及籽类 -> 坚果及籽类制品 -> 熟制坚果及籽类(带壳、脱壳、包衣) 坚果及籽类: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 ≤0.5mg/kg 按GB 5009.12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Pb计。仅限生咖啡豆及烘焙咖啡豆。
食品 -> 其他类(除上述食品以外的食品) -> 食用燕窝 其他类: 食用燕窝 亚硝酸盐 ≤30 mg/kg 按 GB 5009.33 规定的方法测定。 以NaNO2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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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 2762-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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